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提出離開者,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 數比例計算退費。
二、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2、入學後未逾六週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
3、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退還二分之一。
4、入學後逾八週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但幼兒離開時教保活動材料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 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與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退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 之其他代收費,未購置或使用者,應予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 並發還成品。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 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