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未滿6歲兒童。
引起發展遲緩兒童之原因很多,大多數成因仍是不明的,目前能被發現的原因約僅占20%至25%,其中包括環境因素、社會文化因素、心理因素及腦神經、肌肉系統疾病等,例如:腦細胞分化異常、先天代謝疾病、染色體異常、腦缺氧或缺血、中樞神經感染、腦外傷、遺傳、受虐兒等原因。
發展遲緩兒童若不能及早給予協助,包括:各種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家庭支持、福利服務等,可能成為身心障礙的人口,將造成家庭及社會的負擔。 而一般說來,大部分的家長對孩子的發展遲緩現象並沒有警覺性,大多是入學後與其他孩子相比才發現,這時往往已錯過治療的關鍵期。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14條規定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而早期療育是由社會福利、醫療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需求,提供必要之療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使發展遲緩兒童可以發揮最大潛能。
對於發展遲緩的孩子,透過醫療、教育及社政資源的介入,部分發展遲緩兒童可以減少未來形成身心障礙的可能,或減輕障礙的程度。 因此,透過早期療育的介入,可以使發展遲緩的現象減輕,甚至一部分的孩子可以經過早期療育而趕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說明如下:
就疑似身心障礙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特殊需求幼兒,由合格鑑定人員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並諮詢相關專業人員,如物理、語言、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工師、聽力師、定向行動訓練師、特殊教師等,經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幼兒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根據鑑定結果,依其障礙類別程度與教育需求,安置適當班型(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分散式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巡迴輔導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安置結果說明如下:
由地方政府辦理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及安置,以協助幼兒優先進入安置之幼兒園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依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幼兒)本人,以及學生(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全國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均提供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園,家長應依所在地當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申請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鑑定,通過鑑定之幼兒,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同考量各園特教服務量能及家長意願,協助安置於適當之教保服務機構就讀。
每學年度各縣(市)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期程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鑑定安置之申請期程均早於幼兒園招生登記,為利身心障礙幼兒得優先入園,部分縣(市)之鑑定申請期程自前一年度11月起即開跑,有需求的家長請務必留意!